与法律咨询公司签订以诉讼无目的的委托协议无效

合同纠纷 发布时间:2026-08-03 阅读次数:82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6)湘01民终759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某法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王某,女,1956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会同县。

上诉人某法律咨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某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2025)湘0102民初201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法律咨询有限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2.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3.支持某法律咨询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4.由王某承担一、二审的受理费用(包括反诉费在内)。事实和理由:一、认定协议无效错误。一审法院关于案涉协议无效的认定完全错误。1.签订协议时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合法有效。2.认定“系以成立及诉讼代理费为目的的诉讼代理合同”错误。委托人必须给受托人交办理费用,这是基本常识;《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一条“委托人应当预付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该认定违反了此规定。3.《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并没有禁止公民办案,没有禁止法律公司不能办案、没有禁止公民和法律公司同律师们共同办案;相反,允许公民办案,允许公民们、法律公司同律师们共同办案。故协议是有效的。另外,法人代表刘某以公民的名义办案,在全国各地帮当事人打赢省政府、市政府、县政府、乡政府、公安局、检察院、法院……许多官司,为当事人合法维权,为国家法治建设作出了应有贡献;不仅没有扰乱法律服务市场公平竞争秩序,而且是市场竞争的结果,刘某利用把握了市场竞争的规律。4.认定返还10000元错误。以合同无效和服务效果未达到王某预期为由,认定要返还已交10000元办案费用错误。依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首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就要有2-3个月时间,一审需要六个月,二审又要三个月,至少要一年左右;而王某不到一个月就先后报警、投诉市场管理局、起诉法院……怎么是某法律咨询有限公司的责任。协议有效,王某无故终止协议,所交钱不退。5.以合同无效和无合同及法律依据为由,不支持某法律咨询有限公司反诉要求王某交纳另外的20000元办案经费错误。既有合同依据,又有法律依据,合同约定交费三万元;法律依据是《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一条“委托人应当预付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之规定。二、适用法律法规错误。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之规定,作出判决完全是错误的。因为是告政府的违法行为,不属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和违反国家强制性的规定行为,对社会有益的合同,是合法有效的;而王某是虚假诉讼,对某法律咨询有限公司去现场看了的行为又没有认定。

王某辩称,对方让我交了1万元,什么事都没有办,骗了我1万元,这1万元要还,我还花了很多车费钱,也要还。我对一审法院判决的1万元没有意见,我这边还有很多对方的名片,相当于对方骗我的证据,我的房子被拆掉了,他说能帮我办好,但是他什么事情都没办就走了,他自己心里清楚,还骗了很多其他人,我的1万元种菜卖菜赚来的,不是很容易赚来的,又耽误我事情,耽误我时间。

王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解除双方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书》;2.某法律咨询有限公司返还10000元;3.某法律咨询有限公司承担案件受理费。

某法律咨询有限公司向一审法院反诉请求:1.王某支付剩余20000元办案经费;2.王某承担反诉受理费。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正义法律咨询公司成立于2009年4月,其登记经营范围为法律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未经批准不得从事P2P网贷、股权众筹、互联网保险、资管及跨界从事金融、第三方支付、虚拟货币交易、非法外汇等互联网金融业务)。

2025年3月24日,甲方王某与乙方正义法律咨询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书》,约定甲方委托乙方聘请法学专家(律师、基层法律工作者、教授……)共同办理甲方儿子伍某所修建的房屋被政府强拆,要求政府恢复原状或者赔偿一案。甲方应首先向乙方预交办案经费30000元,今天交1000元,去办案时交9000元,以后每次去办案时交10000元,案子办好后甲方奖励乙方。乙方应尽职尽责地帮助甲方办案,如光收钱不办案,应主动退还甲方。当日,王某向刘某支付现金1000元,后又向刘某支付9000元,合计支付10000元。

协议签订后,某法律咨询有限公司书写了《确认违法申请书》,并于2025年6月4日邮寄至林城镇人民政府,政府于6月6日签收。王某认为某法律咨询有限公司至今未提供任何法律服务,且某法律咨询有限公司无没有法律从业资质,要求终止合同,某法律咨询有限公司退还支付的10000元,遂双方产生争议。

一审法院认为,案涉《委托代理协议书》系以成立及诉讼代理费为目的的诉讼代理合同。在缔约过程中,正义法律咨询公司以“聘请法学专家(律师、基层法律工作者、教授……)进行诉讼业务”等方式试图规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对委托诉讼代理人资格所作的限制性规定,故其上述行为扰乱了法律服务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案涉《委托代理协议》应属无效,无效合同自始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无效后,当事人依法应当向对方当事人返还所取得的财产,合同尚未履行的部分不再履行。本案中,某法律咨询有限公司虽提供部分咨询服务,但其行为与合同约定内容不符,且服务效果未达王某预期,故王某要求返还10000元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因涉案合同无效,某法律咨询有限公司要求支付剩余20000元办案经费无合同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确认王某与某法律咨询有限公司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书》无效;二、某法律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王某10000元;三、驳回某法律咨询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反诉减半收取150元,共计175元,由某法律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各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

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案涉《委托代理协议》的效力、某法律咨询有限公司应向王某返还的服务费,以及某法律咨询有限公司请求王某支付剩余办案经费是否应予支持。经审查,本案中某法律咨询有限公司与王某所签《委托代理协议》实质上是以获取代理费为目的的诉讼代理合同,而某法律咨询有限公司的营业范围为法律咨询,并未包括诉讼代理,某法律咨询有限公司既不具备聘请律师或基层法律工作者为王某提供诉讼代理服务的经营范围,也不具备直接代理诉讼业务的执业资格,故《委托代理协议》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而无效;一审法院关于案涉《委托代理协议》无效的认定并无不当。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合同尚未履行的部分不再履行。故本案在案涉协议无效的情况下,某法律咨询有限公司基于协议收取的款项应予以退还;结合本案实际情况,一审法院认定某法律咨询有限公司应退还王某支付的10000元,合法合理。某法律咨询有限公司上诉关于不予退还已收取服务费,且王某还应支付剩余办案经费的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某法律咨询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某法律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宋鹏律师是上海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拥有多年的法律实务经验。专注于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劳动工伤、民间借贷、合同纠纷、公司法六大核心领域,以扎实的法律功底与丰富的办案经验为当事人提供专业法律服务.坚持“客户至上,专业为本”的服务理念,以严谨的态度和专业的技能为每一位当事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善于沟通,能够准确把握案件要点,制定有效的诉讼策略。

执业证号:13101202610916154

联系方式:18676702027

微信号:usdt0903

律师网址:https://menglianjia.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