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甲酒店与鲍某产品责任纠纷上诉案(职业打假)——(2025)桂01民终12039号

合同纠纷 发布时间:2026-09-30 阅读次数:61

裁判要旨
1.    假冒食品的安全认定:销售者无法提供假冒注册商标白酒的合法进货凭证、合格证明,假冒食品标签信息虚假,不符合食品安全全链条管理要求,应认定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不安全食品。
2.    食品领域知假买假的权利基础: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食品药品纠纷中不因购买者"知假买假"的牟利动机排除其主张惩罚性赔偿的权利,销售者仍需承担产品责任。
3.    惩罚性赔偿的合理限额: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应对"知假买假"购买者的惩罚性赔偿在合理生活消费范围内予以酌定,法院可结合购买者购买数量、同期关联诉讼、普通消费者消费习惯,对超出合理消费部分的惩罚性赔偿不予支持。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5)桂01民终1203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某甲酒店,住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

经营者:曹某,女,1964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秀锦,广西璟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赖巧云,广西璟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鲍某,男,1989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曹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方成,广西俊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文甜,广西俊卓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某甲酒店与被上诉人鲍某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2025)桂0107民初78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12月2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改判不承担赔偿责任;2.本案一审、二审全部诉讼费用由鲍某承担。事实与理由:一、一审认定案涉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有误,不应适用十倍惩罚性赔偿。一审法院委托某公司做出的鉴定,未提及案涉白酒存在“有毒、有害”,“不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造成急性、亚急性或慢性危害”等任何食品安全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假冒注册商标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分属不同法律范畴,鲍某未能举证证实案涉白酒有毒有害,法院不应适用十倍惩罚性赔偿。二、鲍某系“职业打假人”,并非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商品,其无权主张惩罚性赔偿,一审酌定支持部分赔偿金属于适用法律错误。鲍某的行为完全符合“职业打假”特征,不属于普通消费者,其在2023年5月下旬同时在多家商店以相同拍摄方式购买多件高价酒水,且2019年至2023年期间辗转多地大量购买贵价酒水并提起数十起惩罚性赔偿诉讼,涉诉地区涵盖北京、山东、广东等全国多个省份,明显以“知假买假、诉讼牟利”为目的,而非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商品。一审判决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司法解释的立法精神,变相鼓励职业打假行为。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后支持的上诉请求。

鲍某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当予以维持。一、向鲍某出售的白酒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严重违反法律规定,鲍某有权要求退一赔十。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案涉白酒系假冒注册商标的食品,应认定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的“安全性”不仅包括其物理化学成分无毒无害,更包括其来源可追溯、生产者可追责、标签标识真实合法等保障食品安全的全链条管理要求。假冒食品的标签信息完全虚假,属于根本性的食品安全风险。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的规定,作为销售者,应建立进货查验制度并承担举证责任,但其不仅未能提供案涉白酒的任何合法进货凭证、生产许可证及产品合格证明,其销售的商品更经商标权利人鉴定为假冒产品。二、一审法院已在“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审慎裁量惩罚性赔偿金额,适用法律精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的规定,鲍某购买的案涉白酒属于合理生活消费,一审酌定按3瓶酒品价格的十倍惩罚性赔偿,符合该条法律精神。三、一审法院按照法定程序对案涉白酒进行鉴定,符合法律规定,《鉴定证明书》可以作为本案定案的依据。鲍某购买案涉白酒时全程录音录像,拍摄到案涉白酒的瓶身产品编码,与本案送检白酒一致,鉴定结果为案涉白酒系假冒产品,该鉴定真实、合法、有效,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四、鲍某是否为消费者不是本案争议的焦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并未基于购买目的的差异而排除购买者主张赔偿的权利,无论鲍某是否有牟利的动机均不能免除作为销售者的责任承担。五、的违法行为是本案根源,其指责鲍某系转移焦点。鲍某在购买案涉白酒时并不能确定所购买白酒为假酒,主张鲍某“知假买假”没有事实依据。为牟取非法利益,未经合法渠道进货,明知案涉白酒为假酒而公开销售,违反法律法规多项强制性规定,严重危害公共食品安全,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一审判决应予以维持。六、本案诉讼由违法行为直接引发,其应承担大部分的诉讼费。因违法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假冒白酒,才导致了本案的鉴定程序及后续诉讼,是本案纠纷的过错方和始作俑者。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一审认定诉讼费承担方式有误,应予以纠正,作为败诉方应承担大部分的案件受理费。

鲍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依法判令向鲍某退还购酒款11520元;2.依法判令向鲍某赔偿十倍价款115200元;3.本案案件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公告费、保全费、鉴定费等)全部由承担。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判决:一、退还鲍某货款11520元;二、支付鲍某赔偿金28800元;三、鲍某应将追溯码为852140114的12瓶52度五粮液白酒交由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进行无害化处理、销毁;四、驳回鲍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834元,由鲍某负担2512元,由负担322元。

本院二审期间,向本院提交有新证据,本院已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和质证。

一审查明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一审查明事实及处理意见详见一审判决书)。

二审另查明,2023年5月26日至2023年5月29日期间,鲍某分别在同属于南宁市西乡塘区的、某乙酒店、南宁市西乡塘区蒽品烟酒茶店、某店、某丙酒店购买有“五粮液”白酒,累计购买41瓶,每家店购买瓶数6至12瓶不等。鲍某分别向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起诉上述五家销售商,均主张案涉白酒价款十倍赔偿金。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本院仅围绕当事人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法律适用问题进行审理。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是否需要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如承担,赔偿数额应如何认定。一审判决第一项、第三项,各方当事人均未提出异议,视为服判,本院予以维持。

案涉白酒经鉴定系假冒某公司注册商标的产品,作为销售者,未能提供案涉白酒的质检合规报告、合法来源、进货查验记录等,无法证明案涉白酒符合质量标准,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一审据此认定案涉白酒系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购买者明知所购买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请求生产者或经营者支付价款十倍的惩罚性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依法支持购买者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可以综合保质期、普通消费者通常消费习惯等因素认定购买者合理生活消费需要的食品数量。本案中,购买人鲍某有权在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向销售者主张价款十倍的惩罚性赔偿金,但综合其他关联案件可知,鲍某短时间内在同一城区的不同商家购买同类产品,购物时均采取全程录像的方式,结合鲍某曾在其他法院有多起同类案件的情况,可以认定鲍某对案涉白酒的认知水平应高于普通消费者,对其主张的惩罚性赔偿金应综合多个案件全面考虑,本院结合鲍某实际情况,兼顾合理生活消费需要的范围,酌定向鲍某支付1瓶白酒价款的十倍惩罚性赔偿金9600元。上诉主张其不应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2025)桂0107民初783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三项;

二、撤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2025)桂0107民初7831号民事判决第四项;

三、变更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2025)桂0107民初783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上诉人某甲酒店支付被上诉人鲍某赔偿金9600元;

四、驳回被上诉人鲍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一审法院或一审法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2834元,由上诉人某甲酒店负担279元,由被上诉人鲍某负担255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20元(上诉人某甲酒店已预交),由上诉人某甲酒店负担51元,由被上诉人鲍某负担469元。本院依法退回上诉人某甲酒店469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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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鹏律师是上海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拥有多年的法律实务经验。专注于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劳动工伤、民间借贷、合同纠纷、公司法六大核心领域,以扎实的法律功底与丰富的办案经验为当事人提供专业法律服务.坚持“客户至上,专业为本”的服务理念,以严谨的态度和专业的技能为每一位当事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善于沟通,能够准确把握案件要点,制定有效的诉讼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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