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中院•典型案例】实习律师与律所构成劳动关系,且实习律师判赔律所综合培训成本、办公座位费共计30000元!

劳动、工伤 发布时间:2026-08-02 阅读次数:99

裁判要旨

律所主张综合培训成本50000元,办公座位费25000元,虽未提供完整支出凭证,但结合《确认函》及律所作为律师事务所对实习律师进行系统性业务培训的行业惯例,可认定律所确为实习律师提供了培训服务。该培训虽非严格意义上的专业技术培训,但具有职业培训性质。办公座位费不同于工资,办公座位是执业资源,具有稀缺性,律师事务所的办公座位资源有限,为实习律师提供座位是对其执业发展的支持,具有资源投入性质。且双方在《实习律师补充协议》中明确约定服务期及费用返还条款,具有对价关系。实习律师在履行服务期义务的情况下离职,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责任。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6)浙01民终843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化名)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某律师事务所

上诉人王某因与被上诉人浙江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律所)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2025)浙0102民初264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26年4月2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王某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一、撤销原审判决,改判驳回律所的全部诉讼请求或将本案发回重审。二、判令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律所承担。

事实与理由:一、关于王某作为实习人员进行的实务训练的性质认定,一审法院存在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的情形,王某认为该实务训练与法律规定的专业技术培训性质完全不符,亦不属于职业培训。1.首先,律所作为用人单位,自用人起,未提供分文专项培训费用,不应适用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将该实务训练认定为专业技术培训,亦不具有职业培训性质。2.案涉。《确认函》形成王某开始实习之前,并不能够佐证律所在后续实际提供了相关培训及实际支出了相关培养成本。3.行业惯例一般认为实习律师在律师事务所进行的实务训练系律所保障律师依法执业的必要条件,而非专业培训。4.实习律师进行的实务训练完全不符合法律对专业技术培训以及职业培训的定义。二、关于培养成本的数额认定,一审法院存在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的情形,在律所不能提供任何实际培训费用支出凭证的情况下,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认定其不存在任何培养成本支出。三、关于办公座位费的认定,一审法院存在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的情形,王某认为免费的办公座位是王某作为劳动者理应享有的权利。

律所答辩称:一、关于本案法律关系的性质,根据人社部最新的权威观点,实习律师与律师事务所之间不构成劳动关系。二、关于服务期的约定及培养成本的确认均系王某自愿签署、合法有效,一审法院酌情支持的判决结果合理恰当。三、王某的行为严重违背职业伦理和诚信原则,严重破坏律师行业健康发展的根基。

律所向原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王某支付律所培训成本及办公费用共计75000元(其中综合培训成本50000元、办公座位费25000元);2.判令王某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原审法院认定:2024年3月19日,律所与王某订书面《实习律师聘用合同》一份,约定劳动合同期限为2024年3月19日起至2025年4月21日止,月工资为4000元,同时约定其他相关内容。同日,律所与王某签订了《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协议》,约定实习期限自2024年3月19日起至王某获得律师执业证为止。同日,双方还签订了《实习律师补充协议》,约定王某实习期满取得执业证后,律所有权选择是否正式聘用,若获律所聘用,则王某承诺至少在律所执业满三年,王某正常执业三年期满,律所予以免除其实习期和执业第一年的办公座位费及其他培养成本,具体金额由律所另行书面通知王某, 王某接到通知即视为同意。同日,王某向律所出具《确认函》,载明: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王某在浙江某律师事务所实习期间,综合培训成本为50000元,实习期间和执业后所使用的办公位费用为12500元/年。

王某于2025年4月16日通过杭州市律师协会实习考核,于2025年4月23日公示期满,取得《实习考核合格证明》,具备申请律师执业资格王某于2025年6月20日通过微信向律所负责人提出离职申请。律所于2025年7月2日向发出《催告函》,要求其在7月4日前返岗复工并提交执业申请。

2025年7月,律所向杭州市上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以下简称上城区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支付培养成本及办公座位费共计75000元(其中综合培养成本50000元、实习期及执业首年办公座位费25000元)。上城区仲裁委员会于2025年7月8日作出浙杭上城劳人仲案(2025)308号不予受理通知书,以律所的仲裁请求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受理范围为由不予受理。

另查明,王某以要求律所确认解除劳动关系为由向上城区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上城区仲裁委员会审理后于2025年9月10日作出浙杭上城劳人仲案(2025)2929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律所与 王某于2025年6月20日解除劳动关系。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系律所以服务合同纠纷为由提起的诉讼,主张王某违反《实习律师补充协议》中关于服务期的约定,要求其返还已免除的培训成本及办公座位费共计75000元。王某则抗辩称双方系劳动关系,相关协议条款无效,且律所存在违约行为,请求驳回律所诉请。首先,关于本案法律关系的性质。根据《实习律师聘用合同》及《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协议》的约定,律所与王某之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且王某系实习律师,其工作内容、管理方式均符合劳动关系的特征。       王某于2025年6月20日通过微信律所负责人提出离职申请,此后王某不再为律所提供劳动,双方劳动关系已实际解除。上城区劳动仲裁委员会亦已裁决双方劳动关系于2025年6月20日解除,故原审法院认律所与王某之间系劳动关系,本案应属劳动争议范畴。其次,关于律所主张的综合培训成本及办公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本案中,律所主张综合培训成本50000元,办公座位费25000元,虽未提供完整支出凭证,但结合《确认函》及律所作为律师事务所对实习律师进行系统性业务培训的行业惯例,可认定律所确为王某提供了培训服务。该培训虽非严格意义上的专业技术培训,但具有职业培训性质。办公座位费不同于工资,办公座位是执业资源,具有稀缺性,律师事务所的办公座位资源有限,为实习律师提供座位是对其执业发展的支持,具有资源投入性质。且双方在《实习律师补充协议》中明确约定服务期及费用返还条款,具有对价关系。王某在未履行服务期义务的情况下离职,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责任。结合律师行业的职业培训特点及资源投入情况,原审法院酌情支持30000元。综上,律所的诉讼请求部分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审法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一、王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浙江某律师事务所综合培训成本、办公座位费共计30000元;二、驳回浙江某律师事务所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由王某负担。

二审举证期限内律所未向本院提交属于二审程序的新的证据。王某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材料:

证据1,民事起诉状。

证据2,律所提交的一审补充证据。

证据3,一审微法院截图。

上述证据拟共同证明:律所在一审中存在虚假诉讼。

律所质证称:不是新证据,一审已组织质证,不认可证明目的。

本院经审核认为 提交的民事起诉状为本案原审中律所提交,不属于本案的证据,本院不予认证。证据2为律所原审提交的证据,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证据3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王某与律所签订有《实习律师聘用合同》,约定了劳动合同的期限、工资标准等内容,王某实际向某律所提供劳动, 律所向王某发放劳动报酬,双方之间构成劳动关系,原审法院对此认定正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二条的规定,除向劳动者支付正常劳动报酬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限并提供特殊待遇,劳动者违反约定提前解除劳动合同且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情形时,用人单位请求劳动者承担赔偿损失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综合考虑实际损失、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已经履行的年限等因素确定劳动者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王某与某律所《实习律师补充协议》约定律所为王某提供至其取得律师执业资格前的实习机会,并约定取得律师执业证后如律所选择聘用,则王某应在律所服务三年,王某确认并出具承诺函,载明实习期间的综合培训成本为50000元、实习期间和执业后所使用的办公位费用为12500元/年,可认定律所在支付劳动报酬之外给与王某的其他特殊待遇,而对律所提供的其他待遇的成本,王某已经予以确认,现否认该承诺,与其作为出具该承诺时为实习律师以及现已取得律师职业资格的身份不符,本院难以采纳。现因王某违反服务期约定,依照上述规定,应当向律所承担赔偿责任,原审法院斟酌本案情形,判令王某赔偿律所3万元已经充分考虑王某的利益,依法应当维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王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睢 *

审判员 赵 *

审判员 徐*

二零二六年七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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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鹏律师是上海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拥有多年的法律实务经验。专注于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劳动工伤、民间借贷、合同纠纷、公司法六大核心领域,以扎实的法律功底与丰富的办案经验为当事人提供专业法律服务.坚持“客户至上,专业为本”的服务理念,以严谨的态度和专业的技能为每一位当事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善于沟通,能够准确把握案件要点,制定有效的诉讼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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