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在工作中受伤可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但无法获得一次性就业补助金

劳动、工伤 发布时间:2026-03-22 阅读次数:30

裁判要旨

1、用人单位使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者,劳动者可认定为工伤。

2、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工伤职工,不计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3、停工留薪期间自愿返岗工作,系其自愿处分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但其该期间享受的待遇不应低于停工留薪期工资。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某区某卤鹅店。

经营者:程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栾某。

审理经过

上诉人某区某卤鹅店(以下简称某卤鹅店)因与被上诉人栾某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某区人民法院(2024)渝0115民初41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9月2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诉讼请求

某卤鹅店上诉请求:改判驳回栾某一审中主张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31952元的诉讼请求。主要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支持栾某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无法律依据。1.根据《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栾某受伤时已经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与某卤鹅店不存在劳动关系,也不存在解除劳动关系。因此,栾某不符合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法定条件,不应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根据《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以下简称《解答》)第二十一条及《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五十四条规定,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虽然《解答》是对行政案件的指导意见,但对同一项补助金,参保与未参保有着不同标准,这既无法律依据,也破坏公平正义原则。3.《六部门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专题座谈会纪要(五)》(以下简称《纪要五》)第三条规定,认定超龄人员因工受伤且被评定为五至十级伤残的,用工单位应当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纪要五》的发布时间早于《解答》,且从效力上看,《解答》是经市高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效力高于《纪要五》。两者唯一的区别在于《纪要五》是民事案件的审理依据,《解答》是行政案件的审理依据,但均是对“超龄人员”是否应当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规定,不应对同一工伤项目民事、行政案件有相反的规定。4.从司法实践看,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18)渝民申3061号案件的裁判理由认为,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在工作中受伤能否向用人单位主张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问题。根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七条第二项、第六十二条规定以及《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袁某在受伤时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按照法律规定其与某林公司已不存在劳动关系,袁某不符合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情形。同时,因袁某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某林公司已无法为其缴纳工伤保险,不属于用人单位应为受伤职工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情形,故袁某要求某林公司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缺乏法律依据。一、二审法院对袁某主张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并无不当。综上,本案一审判决支持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无法律依据,应予改判。

栾某未作答辩。

一审诉讼请求

栾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某卤鹅店向栾某支付医疗费15173元、停工留薪期工资26298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1147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37884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85239元、鉴定期间的津贴402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140元、护理费2280元、交通费2000元、鉴定检查费107元,合计225292元;2.本案诉讼费由某卤鹅店承担。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栾某于2022年7月12日到某卤鹅店处工作。2023年4月1日,栾某在店内上货过程中不慎滑倒受伤。2023年4月1日至4月8日,栾某在重庆市某区张勇中医医院住院治疗,出院诊断为:1.左桡骨远端骨折2.左尺骨茎突骨折,该次治疗产生医疗费4277.34元。2023年5月4日至5月12日,栾某在重庆市某区中医院住院治疗,出院诊断为:左桡骨远端伴尺骨茎突陈旧性骨折,该次治疗产生医疗费15353.11元。2023年10月11日,栾某复查产生医疗费95.5元。2024年5月7日至5月11日,栾某在重庆市某区中医院住院治疗,出院诊断为:左桡骨远端骨折内固定术后,骨性愈合,本次治疗产生门诊医疗费87.68元、住院医疗费6556.58元。

2023年12月26日,栾某以某卤鹅店为用人(工)单位向重庆市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该局于2024年3月19日作出某人社伤险认字〔2024〕239号《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栾某受伤系工伤,由用人(工)单位某卤鹅店承担工伤主体责任。2024年4月3日,栾某向重庆市某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起鉴定申请,该委于2024年5月6日作出某劳初鉴字〔2024〕261号《初次鉴定结论书》,鉴定栾某为伤残玖级,无生活自理障碍,此次鉴定产生鉴定检查费107.5元。

2024年5月16日,栾某向重庆市某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请求:请求裁决某卤鹅店向其支付医疗费15173元、停工留薪期工资21500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2801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35668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80253元、鉴定期间的津贴5411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200元、护理费2400元、交通费2000元、鉴定检查费107元。该委于同年5月21日作出渝长劳人仲不字〔2024〕第97号《不予受理通知书》,以栾某超过劳动者法定年龄为由决定不予受理。后栾某对前述仲裁裁决不服,诉至一审法院。

一审庭审中,栾某、某卤鹅店一致确认栾某受伤前月平均工资为2772元。栾某受伤后,于2023年4月14日返回某卤鹅店工作至2023年9月4日,后未继续在某卤鹅店处工作。栾某受伤后,某卤鹅店为栾某垫付了部分医疗费,并向栾某分别发放了2023年4月工资2800元、2023年5月工资2800元、2023年6月工资2500元、2023年7月工资2500元、2023年8月工资2500元。

一审法院认为与裁判

一审法院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本案中,栾某在某卤鹅店工作时受伤,且经重庆市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由某卤鹅店承担工伤主体责任,依照前述法律规定,应由某卤鹅店依照《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进行赔偿。

对于栾某的本人工资标准,双方在庭审中一致确认栾某受伤前平均工资为2772元/月,故一审法院确认栾某本人工资为2772元/月。

对于栾某主张的各项费用,一审法院认定如下:

1.医疗费,栾某主张15173元,某卤鹅店对该费用予以认可,故一审法院予以确认。

2.停工留薪期工资,栾某主张26298元,结合栾某的伤情,其遭受的左桡骨远端骨折等伤害依照《重庆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试行)》应享受的停工留薪期最长为6个月即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9月30日。2023年4月14日至2023年9月4日,栾某在停工留薪期间返回某卤鹅店处上班,系其自愿处分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但其该期间享受的待遇不应低于停工留薪期工资。2023年4月及2023年5月,某卤鹅店已向栾某发放的工资标准高于停工留薪期工资标准,系足额发放。2023年6月至9月,某卤鹅店未足额发放停工留薪期工资,应当补足,金额为3588元(2772元/月×4个月-2500元/月×3个月)。

3.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栾某分别主张37884元(9471元/月×4个月)、85239元(9471元/月×9个月),某卤鹅店对此不予认可,认为该两项费用不应得到支持。根据《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五至十级工伤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或者用人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或七级至十级工伤职工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而终止劳动关系的,自与用人单位按规定程序终止劳动关系之日起,与经办机构的工伤保险关系同时终止,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计发标准如下: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以解除劳动关系之日的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计发基数,按五级12个月、六级10个月、七级8个月、八级6个月、九级4个月、十级2个月计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解除劳动关系之日的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计发基数,按五级60个月、六级48个月、七级15个月、八级12个月、九级9个月、十级6个月计发。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时,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10年以上(含10年)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全额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龄9年以上(含9年)不足10年的,按90%支付;以此类推,每减少1年递减10%。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按全额的10%支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工伤职工,不计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因栾某受伤时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依据前述法律规定,其不应享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故一审法院对栾某主张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不予支持。对于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因栾某经鉴定为九级伤残,其自2023年9月5日起未再到某卤鹅店处上班,故其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应按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公布的2023年度工伤保险待遇计发基数7988元/月计算4个月,应为31952元(7988元/月×4个月)。

4.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栾某主张51147元(5683元/月×9个月),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因栾某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按照前述法律规定,应当按照2023年度重庆市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为4117.8元/月(6863元/月×60%)。本案中,栾某经鉴定为九级伤残,其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应按其本人工资计算9个月,应为37060.2元(4117.8元/月×9个月)。

5.鉴定期间的生活津贴,栾某主张4024元,某卤鹅店认为该费用应当从2024年4月3日计算至2024年5月6日,标准为2772元/月。《重庆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停工留薪期满或停工留薪期终止,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在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期间,停发停工留薪期待遇,未能上班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生活津贴,其标准不得低于因病医疗期内的病假工资……《重庆市企业职工病假待遇暂行规定》第四条规定,职工患病,医疗期内停工治疗在6个月以内的,其病假工资按以下办法计发:(一)连续工龄不满1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70%发给;(二)连续工龄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80%发给。本案中,栾某劳动能力鉴定期间为2024年4月3日至同年5月6日,其应享受的劳动鉴定期间生活津贴为2230.34元(2772元/月÷21.75天/月×25天×70%)。

6.住院伙食补助费,栾某主张1140元(60元/天×19天),某卤鹅店对该费用的计算天数无异议但对标准不予认可,因栾某未对其主张的计算标准举示证据加以证明,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一审法院确认住院伙食补助费为152元(8元/天×19天)。

7.护理费,栾某主张2280元(120元/天×19天),某卤鹅店对该费用予以认可,故一审法院予以确认。

8.交通费,栾某酌情主张2000元,并陈述其住在成都市双流区,回重庆市某区申请工伤认定、工伤鉴定以做手术产生交通费,某卤鹅店对此不予认可,因栾某未对其主张的交通费举示证据加以证明,故一审法院对该项费用不予支持。

9.鉴定检查费,栾某主张107元,某卤鹅店对该费用予以认可,故一审法院予以确认。

综上所述,某卤鹅店应向栾某支付医疗费15173元、停工留薪期工资3588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31952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7060.2元、鉴定期间生活津贴2230.3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52元、护理费2280元、鉴定检查费107元,合计92542.54元。

一审法院判决:“一、被告某区某卤鹅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栾某支付医疗费15173元、停工留薪期工资3588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31952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7060.2元、鉴定期间生活津贴2230.3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52元、护理费2280元、鉴定检查费107元,合计92542.54元;二、驳回原告栾某的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元,由被告某区某卤鹅店负担。”

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举示新证据。

本院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某卤鹅店是否应当支付栾某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针对该争议焦点,本院评析如下:

用人单位使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者在工作中受到事故伤害,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后认定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主体责任的,由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可参照《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一次性赔偿。本案中,栾某受伤时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经重庆市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并被鉴定为伤残玖级,故某卤鹅店应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赔偿栾某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等工伤保险待遇。因此,一审法院认定由某卤鹅店支付栾某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并无不当。对某卤鹅店上诉提出的其不应向栾某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意见,本院依法不予采纳。

综上,某卤鹅店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某区某卤鹅店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