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拖欠工资,能否追加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
刘某2023年5月入职某公司,后因工资待遇问题离职。刘某申请劳动仲裁,经仲裁裁决某公司应当支付刘某工资18000元(该裁决书已经生效),后该公司未履行裁决书中应尽的义务。另查,赵某、孙某为某公司股东,公司注册资本500万元,赵某认缴450万元,孙某认缴50万元,认缴出资时间为2040年3月30日,截止日前二股东均未实际出资。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申请执行生效裁决书时能否直接添加赵某、孙某为被执行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依法享有期限利益。债务人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请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下列情形除外:1.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2.在公司债务产生后,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或以其他方式延长股东出资期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