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上海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中医疗补助费的规定
一、医疗补助费的定义
医疗补助费是指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医疗期满被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由用人单位额外向劳动者支付的补偿。
二、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中并未对医疗补助费进行规定,当前可以作为主张医疗补助费的依据主要是下列文件:
1.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已于2017年11月24日被废止)
第六条: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2.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
第35条:“请长病假的职工在医疗期满后,能从事原工作的,可以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医疗期满后仍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办理因病或非因工负伤退休退职手续,享受相应的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
3. 《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
第二十二条: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对患重病或绝症的,还应适当增加医疗补助费。
4.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对劳部发[1996]354号文件有关问题解释的通知》(劳办发[1997]18号)
第二条:《通知》第22条“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是指合同期满的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医疗期满或者医疗终结被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5-10级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鉴定为1-4级的,应当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
5. 《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
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解除合同未按规定提前三十日通知劳动者的,自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承担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四十四条:用人单位根据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除按规定给予经济补偿外,还应当给予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六个月工资收入的医疗补助费。
三、可以主张医疗补助费的情形
情形一:医疗期满用人单位主动解除
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但劳动合同未期满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不能从事原工作以及另行安排的工作”为由主动解除劳动合同。
举证责任:只要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不能从事原工作以及另行安排的工作”为由主动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就应当按照规定支付医疗补助费。一般情况下,法院通常支持六个月的本人工资,如果劳动者想要主张更多的医疗补助费,则要举证证明自己病情严重。
案例:(2018)沪0104民初11601号
2015年9月,沈某因患有尿毒症需接受治疗,开始休病假。根据法律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对患重病或绝症的,还应适当增加医疗补助费。因此,某某出租公司应当向沈某支付医疗补助费。关于医疗补助费的计算标准,本院参照计算经济补偿金的工资基数3,902元作为工资标准,沈某按照12个月工资主张医疗补助费,缺乏依据,而某某出租公司表示认可沈某患重病,若需支付医疗补助费,同意按照9个月的工资进行计算,于法无悖,本院予以确认,经核算,某某出租公司应当向沈某支付医疗补助费35,118元。
情形二:劳动合同期满终止
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双方的劳动关系因约定的劳动合同期满而终止的情况下,用人单位需要支付不低于劳动者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
举证责任:劳动者如果主张医疗补助费,则需要先举证证明自己被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5-10级,即劳动者在医疗期满或者治疗终结时,先去劳动鉴定委员会按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鉴定,经鉴定为5-10级的,方可主张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
案例:(2014)沪二中民三(民)终字第10号
本院认为,劳部发[1996]354号文第二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对患重病或绝症的,还应适当增加医疗补助费。本案中,某某公司上海公司与龚某的劳动合同至2010年12月30日期满,鉴于当时龚某患病,经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不符合退休、退职条件,故某某公司上海公司根据相关规定延长其医疗期至24个月,并将劳动合同期限顺延至医疗期满后,于2012年12月31日终止劳动合同,于法不悖。由于双方劳动合同系期满终止,因此某某公司上海公司仍应根据上述规定支付龚某医疗补助费和重病医疗补助费,该公司以其已给予龚某24个月医疗期为由不同意支付上述款项,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鉴于某某公司上海公司系某某公司的分支机构,其不具有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故原审判决某某公司承担支付龚某医疗补助费和重病医疗补助费的责任,并无不当。原审审理中,双方对龚某月工资为4,800元均无异议,故原审以此为标准判决某某公司支付龚某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和三个月工资的重病医疗补助费的数额正确,本院予以确认。
案例:(2023)沪01民终11070号
本院认为,在1996年10月31日颁布的劳部发(1996)354号《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中有相应规定,即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不低于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对患重病或绝症的,还应适当增加医疗补助费。随后,1997年2月5日的劳办发(1997)18号关于对上述文件有关问题的解释的通知,作出进一步解释,即“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不低于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是指合同期满的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医疗期满或医疗终结被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5—10级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不低于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鉴定为1—4级的,应当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根据上述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时,医疗期满后被鉴定为达到5—10级的,用人单位才有支付不低于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的义务。本案中皮某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劳动能力经鉴定为5级至10级,不符合用人单位需支付医疗补助费的法定条件,故皮某要求费列罗公司支付其12个月医疗补助费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应得到支持。
情形三: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上海地区存在争议)
第一类观点(支持支付):
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系对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惩罚,医疗补助费系对被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进行后续治疗的补偿,分属两种不同性质的补偿(赔偿),应当兼得。况且,根据“举轻以明重”的逻辑,合法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需支付医疗补助费,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时,更不应免除支付医疗补助费的义务。
案例:(2020)沪02民终5165号
本案中,何某非因工负伤,于2018年11月4日起休病假,医疗期满后继续休病假,故某某机器人公司以何某医疗期届满,仍无法从事某某机器人公司可安排的工作为由,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首先,设立医疗补助费体现立法的人文关怀,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医疗补助费的目的系在于,用人单位解除与医疗期满无法从事用人单位安排工作的劳动者的劳动关系,除就解除劳动合同进行补偿外,对其今后的就医治疗另行给予一定的补偿;其次,某某机器人公司以何某医疗期满,无法从事某某机器人公司可安排的工作为由,解除与何某的劳动合同,表明某某机器人公司认可何某的身体状态仍不符合恢复工作的条件,某某机器人公司提出与何某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符合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医疗补助费的形式要件,直至某某机器人公司解除与何某劳动合同之时,何某仍处于病假状态,何某的身体情况亦符合某某机器人公司应支付医疗补助费的实质要件;再次,就某某机器人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是否需要支付医疗补助费一节,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系对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惩罚,医疗补助费系对被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进行后续治疗的补偿,分属两种不同性质的补偿(赔偿),应当兼得。况且,根据“举轻以明重”的逻辑,合法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需支付医疗补助费,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时,更不应免除支付医疗补助费的义务。故何某要求某某机器人公司支付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的请求,于法有据,予以支持,某某机器人公司要求不予支付何某医疗补助费的请求,不予支持。医疗补助费的金额根据何某离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予以计算确定。
案例:(2021)沪0110民初12944号
医疗补助费的设立体现立法的人文关怀,原则上而言是指用人单位与医疗期满无法从事用人单位安排工作的患病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时,除就解除劳动合同进行补偿之外,对其今后的就医治疗另行给予一定的补偿,因此,以此为由合法解除时用人单位尚需支付医疗补助费,违法解除的则不应免除该支付义务。并且,原告经诊断患有抑郁症,被告无故解除时其病情正处发作期间,医院建议休息、治疗,故原告主张医疗补助费尚有依据。
第二类观点(法院判例存在不支持支付、仲裁所见案例未发现支持支付):
违法解除不属于法律明确规定的应支付医疗补助费的情形,因此无法予以同时支持,持此类观点的裁判案例较多。
案例:(2020)沪01民终12567号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中是否应支付医疗补助费。本案中,王某援引的有关法规规章,为上世纪九十年代前后所制定,系指用人单位按照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时应支付医疗补助费,并不包括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虽然前案生效判决认定某某公司系违法终止劳动合同,违法终止的后果应重于合法解除,但200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施行后,其第八十七条对用人单位违法终止劳动合同应承担的后果作出专门的规定。王某认为某某公司系违法终止并获得赔偿金,现主张医疗补助费没有依据。王某提出的有关案例与本案并不相同,有关案例亦非本案审理的依据。
四、重要注意事项
- 保留医疗凭证:劳动者在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后,一定要保留相应的治疗凭证,同时按照公司的规章制度履行请假手续。
- 避免因违纪被解雇:一旦劳动者无法提供自己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证明,或公司以“未按照规定履行请假手续,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将无法主张医疗补助费。
- 地方差异:上述案例仅适用于上海,其他地方需查看实际规定及判例。
五、总结
根据以上规定和案例分析,劳动者可以主张医疗补助费的情形主要有三种:
- 用人单位以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工作为由主动解除劳动合同
- 劳动合同期满终止且医疗期已满
- 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上海地区存在不同裁判观点)
劳动者在主张权利时需要注意不同情形下的举证责任,并妥善保管相关证据材料。